河北省拟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条例(草案)》。…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条例(草案)》。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丁锦霞在所作说明中表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空闲区域或者适宜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夜市、集中交易市场。

  为了既满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既解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又兼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实际经营条件和加强食品安全从严监管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监督奖励、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等监管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卫生条件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流动的食品摊贩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接申请领取登记卡。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果冻、饮料等食品;专供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开办者、食品摊贩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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