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和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深圳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
(3)长春市: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确定长春市2016年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4)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该办法,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武汉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单位购买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视其持续经营状况,地方购车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5)西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延续一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西安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优惠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停车优惠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6)山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11日,山西省政府官网发布《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2016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列入工业和资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行销补助。行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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