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申请再生育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由“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由“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政策自2015年7月24日起施行;2015年7月24日以前,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2015年7月24日至9月30日,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补办生育证件,补办时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补办生育证件后按照政策内生育对待。逾期未补办生育证件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处理;2015年9月30日以后,符合“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未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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