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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崔虹 实习生 张燕)今后,在市区内养鸡,每只最低可能被罚款二十元。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有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市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来源:燕赵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