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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须具备九项条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城市房屋租赁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用途和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城市房屋租赁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房屋租赁有指导租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指导租金。
《办法》规定,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办法》指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指导租金。
因出卖、赠予、继承及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房屋受让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同时,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来源 河北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