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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试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将不予备案或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房屋受让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
本报讯(记者彭丽晗)从今年10月1日起,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应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日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石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
据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从1987年起步,1997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确定了租赁房屋登记审批制度。近几年随着房屋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原有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方式和机制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不备案最高罚5000元
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石市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试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凭证。
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罚款。
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对住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用房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备案或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