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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
●注册资本须2000万元以上 ●只能以自有资金经营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 ●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贷款利率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
本报讯 (记者 靳晓磊 实习生 杨彩明)近日,我市制定出台《石家庄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均可申请建立小额贷款组织,按照“只贷不存”的基本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意见》指出,建立小额贷款组织主要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以有效发挥对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额贷款组织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组织的发起人一般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担保公司除外)或社团法人;小额贷款组织股东不得超过5个;企业法人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组织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其中,必须具有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缴足;要具有从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符合风险控制机制;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设施;小额贷款组织的经营范围限定为“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如果小额贷款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3年出现亏损,经该机构申请,则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来源为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贷款范围仅限于试点所在行政区域,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贷款对象以发放农户、个体户、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由借贷双方商定,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