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另一类是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包括: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个人创业小额贷款全额贴息
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部门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