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问题
集体户口和挂靠户口人员,凡是在市区(城区)实际居住的,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果未在市区(城区)实际居住,则不予受理申请。
市区居民当义务兵的户口可按在市区范围统计,其义务兵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住房面积要与家庭平均计算;士官以上人员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但其工资和部队的住房要合并计算。
脱产上学的人员,只要是户口迁出市区(城区)的,不纳入保障范围;未迁出市区(城区)的,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家庭中有配偶或子女不是石家庄市区户口,但属于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在确认资格时,其住房可以不计算在内,但收入要合并计算。
住房问题
居住经鉴定是危险房屋的,可以视作无房户;
子女(父母)单独居住父母(子女)住房的,视作有房,达标的不再补贴,不达标的给予补差;
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或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同住的,要按照所居住住房建筑面积减去同住人口中未申请保障的人数乘以上年度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差来核定。如果所得数小于等于0,则按无房对待;如果所得数大于0,则所得数视为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不予保障,面积不达标的差额保障。石市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78平方米,扣除时,按27.78平方米来计算。
特殊情况
对历史上有住房,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困难、离婚等原因造成无房居住,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已经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已经竣工入住,且未办理房产登记,但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的;购买村证房已经竣工入住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集资建房未登记的;购买房改房未登记的;继承房产的;受赠与房产的;奖励房产的等等情况,都属于有房范围,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对被拆迁申请人,拆迁后回迁安置的按所签协议面积确定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不回迁安置但予以全部补偿的,按拆迁前住房确定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凡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可以实施保障。
申报资格问题
申请家庭的界定标准是父母加未结婚子女,子女结婚的另计算为一个家庭;
子女达到35周岁仍然不结婚的,可以单独计算一个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一个家庭中既有享受低保,又有低收入的,只要是属于一个家庭,即使低保和低收入并存,也应在一起申报,但在计算保障时要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