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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售和未售公有住房拆迁——
对被拆迁的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被拆迁家庭按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房屋整体上属私有产权。
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关于承租私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安置——
关于承租私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后应当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拆违、拆临——
《意见》中规定,因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造成居住困难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帮助低收入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
《意见》中特别要求,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采取各种优惠、灵活的政策和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基本满足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要积极主动提供信息,联系房源,帮助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要简化手续,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燕赵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