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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琨 实习生 胡婉莹)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为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就解决被拆迁(包括拆违、拆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出台了《关于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解决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省对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依法依策补偿安置,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将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保证其具有基本的住房条件,并使其住房条件比拆迁前有明显改善。
依据现行拆迁法规,对被拆迁家庭,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关于货币补偿——
《意见》中明确规定,被拆迁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将其按无房户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房屋产权调换——
《意见》规定,关于房屋产权调换,要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再按拆一还一到一点五的原则调换住房。
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拆迁家庭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家庭支付差价;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找差价。
对于被拆迁家庭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家庭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被拆迁家庭就拆迁人拥有部分向拆迁人支付成本租金或廉租房租金。被拆迁家庭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拆迁人拥有部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购回。
另外,被拆迁家庭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