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刘红 实习生白海江)近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方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过去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元至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无经济标的的、争议人数在10人以下每件收费300元,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0元;有经济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标的额每件收取400元至30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