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他们也许看不见,也许听不到,也许依靠轮椅代步……但他们同样热爱生活,甚至比健全人更能感知生命的可贵、生活的沸腾,更加渴望实现梦想的机会。他们,就是残疾人群体,每个人都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每个人都需要关怀的群体。让我们用爱托起残疾人事业,把爱献给这个特殊的群体。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通讯员 李永波
◎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知识系列宣传之一
残疾朋友:您享有这些照顾———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1)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1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1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或者减收占地、卫生、环保、治安等管理费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业半成品增值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取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8)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87号),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知识系列宣传之二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世界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 □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社会各单位来共同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又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与健全人的交流,还可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友爱意识。目前,无论是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且其安排的比例均规定在2%一7%之间。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是被世界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也是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