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志广)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昨日,石家庄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石市市区环卫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
根据石家庄市物价局通知,环卫部门的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卫生费、经营摊点卫生费、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费、垃圾转运服务费、建筑工地临时公厕清掏费、沉淀池化粪池清掏费以及医疗废弃物焚化费。每项收费规定了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通知强调,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做到谁服务,谁收费。对擅自立项、只收费不服务,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单位,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石市环卫收费具体标准
居民卫生费:
1、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居民卫生费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中,不得另外单独收取。
2、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按每户每月1.5元缴纳居民卫生费,由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
服务内容包括:清扫公共院落和居住区街道、掏垃圾洞、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经营摊点卫生费:
集(农)贸市场和自然交易点的卫生费,按每日每平方米0.5元缴纳。由受委托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
服务内容包括:对经营场地进行清扫,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费:
由委托、服务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垃圾转运服务费:
对各环卫服务区域所产生的垃圾,有转运能力的,可按照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无转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卫部门或专业公司代为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收费标准为每吨公里5元。
建筑工地临时公厕清掏费:
建筑、施工人员每人每月3元,由建筑、施工单位缴纳。
沉淀池、化粪池清掏费:
每吨25元。提供清掏、运输等服务。
医疗废弃物焚化费:
每公斤2.5元。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执行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垃圾转运站不得向垃圾运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或受委托收费单位)收取。
来源 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