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学光
■新闻提示
昨天上午,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调度会上获悉,《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发布。与往年不同,今年省会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关键词:廉租房扩面
低收入家庭进入廉租住房保障“视线”
《方案》规定,凡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受理范围。
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市区今年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564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单身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年满35周岁。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关键词:困难家庭界定
家人炒股,困难家庭身份可被否定
省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凡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住房保障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在政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廉租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每户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方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不予批准:有高价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收费学校;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申请家庭不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如果企、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或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该职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将暂缓审批。
■关键词:实物廉租住房
无房户将优先获实物廉租房保障
《方案》规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依照保障对象在收入、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程度,从最困难的开始递次施保。近期内,石家庄市实物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和孤、老、病、残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今后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保障对象的认定方法采取划定比例、编程打分、按序上报、公示确认、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应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户数和全市当年廉租住房实物的数量划定一定比例下达各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最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及调查核实的保障对象的困难状况进行打分排队,按序上报。
对确定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日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调查。
《方案》规定,2008年市区货币配租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77元;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17元。2008年市区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家庭有房源时可购经适房
《方案》规定,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在预售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限,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在可售住房套数多于申购家庭户数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本次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房顺序以电脑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购家庭户数多于可售住房套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电脑摇号顺序即为本次销售的选房顺序。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选定房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住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其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