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通过,《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给省会的房产中介带上了“紧箍咒”。
《办法》规定,如果房产中介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为不符合办法规定房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房产中介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