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崔虹)10月1日起,如果有人想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应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日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该《办法》实施后,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同时废止。
试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石市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试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备案后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明。
《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罚款。
“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对住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用房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备案或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租赁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用途和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定期颁布指导租金
《办法》指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因出卖、赠与、继承及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房屋受让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同时,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