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对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会议强调,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规定》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关键词 滥用职权
日常工作 禁超越职权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键词 滥用警力
处置群体事件 禁用强制措施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关键词 损害群众利益
重要信访 禁久拖不决
按照《规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关键词 作风粗暴
处理信访 禁敷衍塞责
《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