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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08-7-10 8:37:16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 实习生张丽、宋晨)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增长了70元,达到750元,增幅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

■今年第二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上调是我省今年第二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间隔仅有5个月时间,一年上调两次在我省尚属首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说,省委省政府提出,从今年起,3年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落实“三年增资目标”,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采取的具体措施。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3版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8日前未发薪酬比照新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解到,为了方便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连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档月标准上涨70元 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 不执行最高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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