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作为河北省政府今年的首批立法项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将在7月1日实施。
记者注意到,在国务院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河北省的这个办法共有29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和措施进行了具体和更为细化的规定,操作性很强。
■主管部门———办公厅(室)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中,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公开方式———网站、政府公报等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二)政府网站;(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六)报刊、广播、电视;(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入馆期限———信息公开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查阅办法———出示证件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免费获取———符合规定的贫弱人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违反《条例》———行政负责人将被处罚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三)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