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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08-5-31 18:01: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

  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其他区域需要禁止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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