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石家庄>>政策法规>>正文
    


养老保险费新规 河北明年6月底前补缴减收滞纳金


时间:2008-5-28 10:20: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本报讯(通讯员靳彦丽记者王巍)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不同群体,我省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我省还将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通知规定,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我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我省出台过渡安置房建设标准
民心河汛期适时开闸泄洪工会会费6月起将由税务代征
石家庄办房屋抵押不到场须出具委托书有固定住所、收入农民工可落户石家庄 将有住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提至5477元石家庄再随地吐痰,可能被罚10元至15元 
石家庄市立法规范居民养犬 养犬人要交管理服石家庄出台养犬规定 带狗乘公交最高可罚50元
石市物业服务标准再出细则 0.8元物业费享受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关于做好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省会不文明施工项目将不予备案
石家庄市物价局重申停车费标准河北异地购房可用公积金贷款 商贷可转为公积
河北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职工购房贷款未缴纳公积金申请贷款须有担保人
石家庄出台节能标准 政府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省会调整住房均价标准

·汽车
·图片
·短信铃声




线
·







 
理财投资
   

 
社会科教
   


 
女性频道
   


 
教育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