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将出台,《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 本报讯 (记者 崔虹) 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据了解,省政府拟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为《条例(草案)》。记者注意到,与《实施办法》相比,《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而且,增加了许多与百姓关系密切的条文。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详细
针对以往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条例(草案)》对城市中所有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了详细划分,明确了责任区的责任人。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巷、住宅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内铁路沿线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临街窗外不得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同时,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粘贴和刻画。
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开放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游园等部位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开放,禁止锁闭。否则,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开办集贸市场、露天烧烤、出店经营、占道加工制作和机动车修理;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
与《实施办法》相比,《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果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罚款将由原来的500元至2500元提高到1000元至10000元;如果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口香糖、饮料罐等废弃物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1元至10元提高到了10元以上15元以下;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罚款数额由以前的4元至20元,提高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条例(草案)》还规定,如果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露天烧烤、出店经营、占道加工制作和机动车修理的,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及经营器具。
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