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学光
轰轰烈烈的铁路工程建设即将开始,作为前期铺垫工作的征地拆迁是整个工程的基石。昨日,《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出台,按照《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省会将对1.4万亩土地、117万平方米建筑物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几种情况无偿收回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石铁工程建设规划铁路沿线国有土地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被拆迁单位在满足铁路、道路红线拆迁要求后,剩余土地面积较大且愿意参与铁路沿线未来开发建设的,由石家庄市铁路建设指挥办公室依据城市规划研究确定,凡被确定可以参加道路沿线开发建设的被拆迁单位,铁路道路拆迁部分原则上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负担,不再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按市制定“区片价”执行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区集体土地按市制定的区片价执行。各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被拆迁房屋经评估后,其补偿费直接补给农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内各区被迁村民安置,由辖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村庄可列入市2008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计划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拆迁安置补偿由相关开发改造项目单位承担,但铁路、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先行拆迁补偿并满足铁指办规定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各县(市)所属村民安置,由各县(市)政府负责,优先纳入各县(市)村改造计划,尽快拿出改建方案,其拆迁安置补偿参照市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办理。
■临时建筑———“超限”临建无条件拆除
《办法》规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同时,《办法》规定,拆迁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安置解决。拆迁为社会服务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经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经铁指办确认,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另行选址。
■私搭乱建———无偿拆除没商量
《办法》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石铁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严禁各类非法建设。凡擅自乱搭乱建的,一律无偿拆除。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其他因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奖惩措施———“拖后腿”县区将被取消评优
《办法》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地拆迁的县(市)、区政府和对石铁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石家庄铁路建设指挥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所需费用从拆迁工作费中列支。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甚至造成石铁建设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解决征迁遗留问题,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