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 通讯员赵丽娟、郭凤辉)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可由本级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我省制定的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预防新欠的办法,标志着我省正着力从源头上构建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未偿清拖欠工程款不予核准新项目
按要求,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新开发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通知》指出,要规范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确施工企业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通知》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各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通知》要求,司法部门应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