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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实施


时间:2008-3-25 11:03:2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 实习生陈丹华)“只采不填”、“采了就跑”这样的非法采砂现象将在我省得到有力遏制。我省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河道采砂法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于3月1日实施。

昨日,省水利厅召开该法规的贯彻会,记者了解到,《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对采砂业主明确了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责任。首次提出了增加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内容,细化了河道采砂许可的程序,加强了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将确保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规定》内容,我省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据介绍,《规定》不仅对收费进行了具体规范,还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或不按要求管理的处罚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

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者,“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规定》还就禁采期、禁采区及砂坑的回填修复进行了要求,加大了对非法、违规采砂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将极大遏制只采不填甚至采了就跑等现象的发生,有力保障我省河流的生态和河势的稳定,将对恢复我省河道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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