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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亚楠)3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昨日又有众多读者来电咨询更详细的情况。本报记者再次采访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就读者的疑问进行了详解。
该人士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要求,个税起征点调整时间明确为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纳税人实际拿到手的工资。
详细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的,仍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纳税;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2月份的工资在3月份发放,也就是下发薪的,则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征税;另外,如果因客观原因2月份工资已做账延缓至3月份发放,则仍按旧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企业故意缓发避税,则属违法行为。
来源:河北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