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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父母无力监护的孩子可入福利院


时间:2008-2-29 9:52:0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儿童,民政部门应办理接收手续,指定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弃婴、孤儿的养育方式。

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和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查验其身份证明后予以接收,进行常规体检并建立档案。

《通知》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分别采取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家庭收养等方式。担负集中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儿童抚育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儿童生活和医疗保健投入,提高生活和健康标准。探索和采用科学方式方法养育儿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营养食品抚育孩子,加强对孩子智能和体能的开发锻炼,不断提高儿童智力和身体指数的达标率。

家庭寄养要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我省将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按照“优先国内收养,适量开展涉外收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双亡的儿童。《通知》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方式。孤儿家庭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的应在家庭抚养。孤儿家庭无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应办理接收手续,指定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农村孤儿选择有养育条件的五保供养单位或综合福利机构抚养,城市孤儿在儿童福利院中抚养。

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儿童,将参照孤儿供养方式办理。

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农村散居孤儿将依法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城市散居孤儿依法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给予重点保障。

孤儿办理集中供养时,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和村(居)委会认为不宜家庭抚养的书面意见。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入住相应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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