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调整方案和对特殊群体的照顾,调整幅度人均超过130元,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昨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我省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并要求各经办机构于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了解,目前,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已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退职人员按60元)预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此次调整方案出台后,经办机构将在计算准确之后多退少补。
■缴费年限满一年增2元
此次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为,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普调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四类人员享受“特调”
按照调整方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5元。
■困难人群享“特别照顾”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普调和特调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600元的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0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600元。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标准的,按110元增加。
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