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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


时间:2008-1-2 10:06:1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我省日前出台《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维护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由职工选举产生

《办法》指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是公司职工代表,但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在获得参加选举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后当选。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须为职工维权

《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反映职工对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事项时,反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职工监事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列席与其职责有关的公司会议;有权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等。

■职责为“上传下达”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职工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范围,会后准确传达会议内容,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全面、准确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职工的监督、质询和考核;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称职将被罢免

《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决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未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的董事、监事,职工有权罢免。

■不能因履行职责降职

《办法》强调指出,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职工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对未按《办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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