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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时间:2007-9-17 9:11:53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周远)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范围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等作出了规定。

■保障范围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保障标准

意见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申请和审批程序

意见规定,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保障金发放

根据意见的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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