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1日起,省会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将由原来的762元上调到846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将由原来的3810元上调到4230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由于2006年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据统计结果显示,石家庄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691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10元,这个统计结果作为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标准。
因此,自200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846元(60%),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4230元(300%)。
而2007年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鉴定为需要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都将按照1410元为基数计发。2007年发生工伤致残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以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846元为基数计发;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4230元为基数计发。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方便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取整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将采取见分进元的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