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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07-3-4 9:53:43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到暂住地3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持相应证明,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卡)手续。未完成免疫程序接种的流动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来石3个月内要办转证(卡)手续

《办法》规定,省会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实行暂住地管辖,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服务权利。流动儿童到暂住地3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持《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原接种单位出具的既往接种证明,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卡)手续。未完成免疫程序接种的流动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无《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和既往接种证明的流动儿童,应当办理建证(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中,在省会出生的新生儿,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对本辖区流动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填写《石家庄市0—7周岁流动儿童登记表》,并于每月底报辖区接种单位。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儿童暂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为其补种相关疫苗。

■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收费

《办法》要求,接种单位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

接种单位应当定期查清辖区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审查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对发现流动儿童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接种单位应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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