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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出台《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时间:2007-3-11 23:01:32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高利锋)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据悉,国土部门与执法部门相衔接的执行办法,不但在全省是首例,在全国也寥寥无几。

■4类案件3日内移送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对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非法占用耕地犯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取证完结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其中,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对涉及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当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报送同级监察机关。

对于各县(市)发生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市区内发生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向当地公安分局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市区内发生的重大涉嫌犯罪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公安局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

■3部门互相监督

《办法》要求,公安、检察、国土3部门相互监督,如违反规定,都将依法受到相关处罚。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受理,并在涉嫌犯罪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同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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