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利锋)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办法》规定,在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前,新建住宅须达到下列条件: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等。
建设单位如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将受到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因违反《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确认。分期确认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