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滹沱河整治征地拆迁办法出台


时间:2007-12-6 9:49:1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在纪念石家庄解放60周年前夕,备受市民关注的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正式开工,工程涉及范围的征地拆迁工作也即将开始。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拆迁,都按此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在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按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审批建设项目,凡擅自乱搭乱建的,一律为非法建设予以拆除。需评估的建筑物、构造物等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拆迁单位对被拆迁建筑物、构造物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依法实行司法强制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三)青苗、树木类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批。

(二)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主要指简易房、围墙、大棚、水沟、水渠、机井、鱼池等。

(二)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一)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二)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程度给予补偿。

(三)违法、违规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一)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

(二)对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征地拆迁不予补偿范围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其他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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