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春炜)自明年1月1日起,省会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将上调0.2元。昨日,石家庄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对省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悉,为了提高省会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省会于今年12月份召开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石家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省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同时,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立方米0.6元。
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而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缴。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对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