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省会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不变,增加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昨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的《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出上述规定。
据介绍,2001年,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省会开征了针对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开征五年来共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1325.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仅2006年各级政府补贴到垃圾处理方面的费用就达5232.13万元。因此,为加快省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势在必行。
《办法》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收费对象为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个人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继续执行原标准。
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为每人每月0.5元。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协议直接收缴。由经营者缴纳的,将按照营业面积、床位、摊位等不同标准收取费用。
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每立方米6元,运输费每立方米15至20元。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