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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出台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时间:2007-10-5 8:27:04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指出,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会将建立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五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据介绍,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将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被征地时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指出,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按项目实施单位划分,由同级政府筹集),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意见》要求,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目前,根据省会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原则上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市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220元;县级市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65元;平原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55元;山区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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