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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可领一次性求职补贴


时间:2007-10-31 9:36:14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今后,“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等困难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的,还可一次性领取求职补贴。

这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发布的《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规定的。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据介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预先提取。

■四类人求职有一次性补贴

依据该办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4类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这些人员申领求职补贴,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拨付。

■国企待岗人员求职按月补贴

《办法》还规定,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关闭破产证明文件、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求职者本人。

依据该办法,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

据悉,暂行办法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收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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