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佳薇
2006年12月26日,本报以《住社区医院个人付费最少》为题报道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和患长期慢性病在职公务员(含参照执行的人员)门诊的就医管理政策都发生了相应变化。
报道刊出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咨询。昨日,就读者普遍关心的有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就医购药的问题本报记者再次专访了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夏国民。
■个人账户基金如何使用?
记者:按照该通知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可在市区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很多这类人员询问他们的个人账户基金(“IC”卡)是否可以到本人所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有些人表示,“IC”卡使用的方便性是其最关注的问题。
夏国民:此次政策调整确实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门诊就医购药进行了一些限定,但主要是对其中门诊就医购药需要报销的人员进行了限制。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的个人账户基金今后将仍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到市区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但这些人员应注意个人账户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含住院起付标准),珍惜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合理消费。
■门诊就医报销“限制”在哪?
记者: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应当怎样就医购药?
夏国民: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这些人员在门诊就医购药需要报销的就有“限制”了。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需要在市区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其医疗费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用“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这类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年度医疗费起付标准将按照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其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
■定点医疗机构如何选择?
记者:政策调整后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连日来不少涉及这一问题的读者咨询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才适宜,以及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条件如不能满足治疗需要怎么办等问题。
夏国民:门诊就医购药应以选择一家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最为适宜。门诊就医一般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小病、常见病,选择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了,又能节省费用。而真正得了大病、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将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就医患者确需外购、外检及转诊的,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同意,其费用将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报销。确需住院治疗的,可到市区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前的门诊检查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也由本人到选定的医疗机构报销。因居住地转移或医疗机构服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本人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特别提醒:
即日起,市民可拨打劳动保障部门专门开通的咨询电话了解医保政策的相关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86689144
市医疗保险中心:83865000 83865007 8386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