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按照《意见》,石市将建立和完善城乡救助制度,以此逐步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于城市“三无”人员(无法定抚养人或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石市将试行不设起付线,实行特殊救助。
■救助对象锁定最困难人群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将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城乡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就医可减免费用
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本着方便、可靠的原则,确定承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
据介绍,定点医院在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将执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超出目录规定的不应享受医疗救助。
《意见》规定,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无”人员就医“零起付”
《意见》要求,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不设起付线,实行特殊救助;对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经新型合作医疗及各种保险部门核销后,剩余自负费用仍然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应适当给予救助;对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也应适当给予救助。
《意见》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救助范围:到非定点医疗就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一些不应救助的非正常伤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他伤病。
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45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经过审核和审批后,医疗救助金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