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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丁力辛 马凤鸣)石市井陉县王老汉拿着存放47年的存单到信用社去取款,但因时间太久,信用社找不到存单存根拒绝支付此款项。
日前,凭借存单上经办人的字迹,石家庄市井陉县法院一审判定:信用社和王老汉之间存款关系成立。
“高龄”存单遭遇取款难79岁的王老汉是井陉县孙庄乡北防口村人。1961年,王老汉的妻子到井陉县北防口乡信用合作社以他的名义存款400元,并得到一张盖有北防口乡信用合作社公章及经办人王某手章的存单。
2004年王老汉去取款时得知,存款的信用社早已并入井陉县孙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孙庄信用社几年前就被取消了。而其上级井陉县联社也以存单无存根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无效后,王老汉去年3月将井陉县联社推上被告席。
笔迹鉴定确认存单为真
庭审过程中,井陉县联社坚持称存单不真实,存单上加盖的公章当时已不再使用,存单填写内容也不是王某书写的。该社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存单上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了原经办人王某在1986~1988年间所填的三份信用社借款合同书作为样本。
受委托的石家庄市中院对存单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后得出结论:存单上笔迹与作为样本的三份借款合同书笔迹一致。
井陉县人民法院认为,笔迹鉴定结果肯定了存单真实性,王老汉和信用社间确系存款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井陉县联社支付王老汉本金400元及利息。
来源:河北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