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刘洁 闫华中)日前,石家庄平山县十名出嫁女通过打官司赢回了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分配土地补偿费。此前,这个村的户主代表会决定的分配方案中,她们被剥夺了这个权利。
记者了解到,虽然户主代表的决定方案经过温塘镇政府的批准,但是并没有妨碍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这十名出嫁女居住在平山县温塘镇某村,这个村分为东村、西村两个经济小组,两个小组经济相对独立,在温塘镇经营管理站各自开设户头,但开支须由村委会向镇政府报批。李某某等十名女子先后结婚到外村,但户口均未迁出,均未在婆家分得承包地,而在娘家村有承包地,并居住生活。近两年来,有关单位开发征用该村部分土地,付给该村相应土地补偿费。为了分配征地补偿费,该村组织各户主代表参与讨论形成方案,并报经温塘镇政府审查批准。
第一次分款方案规定:“1、本村闺女结婚到外村后户口未迁走所生子女户口在本村落户的不分给;2、现有人口每人分款2000元;本村闺女、寡妇结婚到外村后户口未迁走保留1年,1年后不予分给。”第二次分款方案规定:“1、2006年3月24日前本村闺女嫁到外村的不分给;2、有女无儿招婿的户,只允许一户一个。3、户口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25日。”2006年、2007年被告村根据分款方案先后两次给本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7000元。
这样,十名出嫁女中九人根据分配方案规定的条件分别分得了2000元至3000元数额不等的土地补偿款,另一人未分得土地补偿款。她们起诉说,自己是这个村村民,并在本村注册户口、长期生活,履行本村村民义务,故应享受一般村民待遇,要求村委会给付每人应分得的征地补偿费。
对于诉讼,某村委会、某村经济小组辩称,分款方案是由全村户主代表讨论决定,并经温塘镇政府审查批准。村委会和村经济小组按分配方案发放并无不当,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十原告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某村经济小组给付十原告征地补偿费各5000元、3000元、12000元,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