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尹书月 实习生魏征
近日,本报不断接到新乐、藁城车主的反映,称当地养路费稽征部门在向车主收取养路费时采取“捆绑式”强行收取数额不等的“以资代劳金”,如果不交“以资代劳金”,养路费稽征部门就不给办理养路费相关手续。
■交养路费先交“以资代劳金”
新乐市车主李女士告诉记者,日前她到新乐市交通局养路费稽征站交2008年1月份的养路费时,却被告知必须先交“以资代劳金”,而且要一次性交够全年的,“工作人员根据车辆吨位的多少,收取的以资代劳金数额也不等,有收200元的,有收300元的。”如果车主不交齐全年的“以资代劳金”,养路费稽征部门就不给办理养路费的相关手续。
本报也接到辛集、无极、藁城的车主反映,称当地也存在不交以资代劳金(有的叫‘建勤费’)就不办养路费的情况。
■硬性收取涉嫌乱收费
记者从养路费稽征部门获悉,以资代劳金是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地方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地方道路道班的建设。“以资代劳金”由养路费稽征站负责代收,收费后都要打入当地财政局指定的账号上,财政局根据当地政府的修路补路预算再将资金转交交通局,进行公路的建设。
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律师认为,养路费稽征部门借车主购买养路费之机强行收取所谓的“以资代劳”款,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国家的政策。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硬性收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乱收费。”
■主管部门:捆绑收费不合理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目前全省只有十多个县还在向车主收取以资代劳金,石家庄市也仅有少数几个县(市)在收取这项费用,。
就此情况,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以资代劳金”的具体征收标准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车主出工还是出钱要按各县规定执行,但“强行将养路费和以资代劳款捆绑收取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