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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许育哲、李凯)井陉矿区的张某收养一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张某去世后引发了妻子与张某父亲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收养的男孩儿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某与妻子2000年6月登记结婚,妻子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夫妇俩又收养一男孩儿,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病故。2006年6月,张某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的父亲与妻子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妻子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妻子带来的女儿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直到张某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而夫妻二人收养的孩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张某夫妻收养儿子的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被收养的孩子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张某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