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石家庄>>综合要闻>>正文
    


石家庄“村证房”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时间:2008-7-18 16:04:13 来源:河北新闻网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一些人把目光投向了价格相对较低的“村证房”。但是,由于“村证房”交易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现实中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去年5月8日,经石家庄市某房产中介介绍,王某与某房产中介和高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户主高某位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住宅一套,房款总计26.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应向房产中介给付定金1万元,余款25.3万元应于2007年5月17日向房主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向房产中介交了定金1万元。后王某因无法直接与房主取得联系,而且经过深入了解,他发现所要购买的住宅属于“村证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房产中介采取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致使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经多次协商未果,他遂将房产中介告上桥西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定金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房产中介收取原告王某的1万元定金应予返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相关新闻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今日起在省城实行 2010年底营运客车统一验证 进京须持相关证明信 京牌
我省出台奥运期间进京车辆安检便民新举措南高营:万人村落续写玉石美名
上半年省会CPI同比上涨8.5%石家庄55套廉租房月底达到入住条件
建创新园区 高新区全面打响“深度拆迁”攻坚石家庄高新区高标准打造魅力新市区
省会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及三级干部大接石家庄防汛办紧急通知 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
京津风沙源治理实施8年我省累计投资40.1亿元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提前
石家庄12座水库蓄水增加河北力保北京外围安全 20日启动26个环京检查
石家庄城区东南部开始天然气置换煤气未来石家庄新地标:新源财富中心 “三高”能
《奥运围城·城市体育名片》之石家庄省会“第一烂尾”复建在望
市区沿街补建消火栓京津廊交通一体化进程加快 廊坊与京津接口将

·教育热点
·图片
·广告联盟




线
·







 
理财投资
   

 
社会科教
   


 
女性频道
   


 
教育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