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超)3月7日,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了去年查处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太和电子城停车场超标收取停车费
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停车场违反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行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存在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且屡查屡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超市虚构原价销售饮料、服装
2007年3月1日,石家庄市长安区物价局在对某大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捆绑销售可口可乐饮料,标明原价11.00元,现价10.20元,但不能提供按原价实际交易的票据;销售真维斯品牌服装标明原价109元,现价59元,经查实,该品牌服装自2006年4月进入该店后就以每件59元的价格销售,从无每件109元的销售记录。该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长安区物价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市容环境卫生协会车辆清洗专委会行业价格垄断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车辆清洗专委会于2007年5月27日向市区189个洗车场(点)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机动车清洗行业收费指导价为:小型车辆单次洗车15元,办卡100元/8次;中型车辆单次洗车20—30元;大型车辆单次洗车40—60元。新标准从2007年5月28日起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全市各洗车场(点)恢复到5月28日前的价格水平。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河北鑫悦升大药房有限公司翟营大药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药品
经查发现,河北鑫悦升大药房有限公司翟营大药房在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16日期间,违反《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以每盒8.5元的价格销售新博林药品。其行为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五:石家庄市华西加油站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柴油
石家庄市华西加油站在2008年1月1日至4日,违反《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以每升5.7元的价格销售-10号柴油。其行为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