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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备受市民关注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将全面启动。近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全市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我省出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今年4月出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明确了补缴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我省实行的是全程三段指数。即1992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的指数低于1.2的按1.2取值,建立个人账户后按照实际指数。
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主要参数。此次,按照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原则确定了补缴基数: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补缴基数。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后,1992年底以前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指数记为“1.2”。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个人和单位交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为确保基金安全,管好职工的“活命钱”,对于此次规定期限内部分减收滞纳金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部分减收滞纳金。对于未按程序批准、备案减收滞纳金的,相关部门将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