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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前立案案件诉讼费不降


时间:2007-4-26 8:28:1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4月1日本报报道的《老百姓打官司门槛降低了》引起了很多读者的关注,但也有读者很困惑:自己的案子是4月1日以前立案的,但4月1日以后仍处于诉讼过程中,还没结案,这样该怎样交费呢?昨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工作,明确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来省会帮亲戚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郭大爷告诉记者,亲戚的遗产纠纷是4月1日以前上诉到市中院的,结果可能是“驳回上诉”。按照新实施的《办法》,驳回上诉应该不收费。但法官表示驳回上诉还要交费,因为案子是在4月1日以前受理的,当时《办法》还没实施。对于法官的说法,郭大爷感到很困惑。他认为,《办法》实施后,亲戚的遗产纠纷还在诉讼过程中,没出最终结果,应该适用《办法》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像郭大爷这样感到困惑的案件当事人还不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明确指出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对4月1日以前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根据《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自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另据了解,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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